|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3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申报条件: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事项类别:服务类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
决定机构:市地税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http://www.cdtax.gov.cn/或12366
责任追究:《常德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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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制作发放、资料归档传递 |
| 申请表格 |
税务登记流程图.docx
附件1:临时副本.doc
附件1:临时正本.doc
附件1:副本.doc
附件1:正文.doc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doc
附件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表.doc
附件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税务登记表060301.doc
附件4: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doc
附件5:扣缴税款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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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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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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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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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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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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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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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个体税纳税户办证收费 |
2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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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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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事业单位办证收费 |
2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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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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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正本内芯 |
3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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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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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副本内芯 |
3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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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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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正本外框 |
1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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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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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副本封皮 |
4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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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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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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