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审批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1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申报条件:1、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所在地地税机关出具的《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⑵具有所在地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件; ⑶在本地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⑷在本地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⑸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数量使用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⑵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⑶发票使用量较大; ⑷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⑸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数量使用发票。
事项类别:许可类
受理机构: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决定机构: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http://www.cdtax.gov.cn/或12366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乘车路线:乘9、19、20、38、40、42、47路至市地税局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告
申请表格 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流程图.docx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流程图.docx
申报资料
1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书面情况说明; ⑶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⑷所在地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⑹具备本地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⑺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必需
2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票样; ⑸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必需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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