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1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申报条件:1、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所在地地税机关出具的《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⑵具有所在地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件;
⑶在本地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⑷在本地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⑸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数量使用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⑵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⑶发票使用量较大;
⑷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⑸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数量使用发票。 事项类别:许可类
受理机构: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决定机构: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http://www.cdtax.gov.cn/或12366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乘车路线:乘9、19、20、38、40、42、47路至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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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告 |
| 申请表格 |
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流程图.docx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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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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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书面情况说明;
⑶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⑷所在地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⑸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⑹具备本地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⑺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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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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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票样;
⑸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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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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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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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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