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范围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台湾上层人士来访接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11号)掌握)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事项类别:许可类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出入境外部大厅
决定机构:市公安局出入境科
监督检查:常德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7256110)
咨询渠道:0736-7958023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政治学习时间,不接待。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
乘车路线:乘5路车至市公安局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办理条件中第一条、条二条、条三条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办理条件中第四条、第五条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时限:及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的意见。
(三)时限:6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台湾居民定居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
| 申请表格 |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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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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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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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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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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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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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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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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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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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台湾居民定居证工本费 |
5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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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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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定居证手续费 |
5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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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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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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