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5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申报条件: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
2、采取了防止污染的保护措施。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环卫处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31163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环卫处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6-7231163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3)、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验申请材料:①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②对申报材料不正式,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处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在窗口按照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 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规划建设可根据窗口的时间安排进行现场勘查;
③ 符合关闭、闲置、拆除条件的,规划建设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④ 不符合关闭,闲置、拆除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环卫处法定代表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在窗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②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常德市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③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环卫处窗口工作人员;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通过审批的,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并通知申请人。
4、政务中心网上公示;
5、时限:1个工作日。 |
| 申请表格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流程图.doc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审批流程图.doc
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审批表
|
| 申报资料 |
|
1
| 规划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
必需
|
|
2
| 所拆除的设施重建方案; |
必需
|
|
3
| 《常德市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审批表》一份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
| 相关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