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时间)
法定天数:7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报条件: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1、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使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使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产垃圾处理服务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和堆肥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整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推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检测设施和渗沥液监测井、尾气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环卫处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31163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环卫处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6-723116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正式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现场勘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处环卫督导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现场查勘评估前审查;
2、对符合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根据窗口的时间安排,组织待业技术专家现场勘查、评;。
3、符合评估条件及申报与设置条件相符的,出具评审结果;
4、不符合评估条件及申报与设置条件相符的,出具退件意见。
(三)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时间)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卫处法定代表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窗口对评审结果或评审意见以及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查结果的,在《常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市场准入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市场准入许可手续;
3、不同意审查结果的,签署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环卫处窗口工作人员;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通过审批的,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并通知申请人。
4、政务中心网上公示;
5、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从事环卫经营性服务准入审批表
申报资料
1 1、符合条件要求的资金证明、设备证明、场所证明、检测报告; 必需
2 2、符合条件要求的制度、方案、预案; 必需
3 3、符合条件要求的人员证明; 必需
4 4、规划许可文件; 必需
5 5、专家评估 (1)审查护送的文件和资料; (2)组织国内的环卫行业专家进行评估; (3)对产品专业性能选抽样测试; (4)发布评审结果或意见。 必需
收费标准
相关链接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