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报条件:1、要求经营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货源;
2、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有业务章程;
3、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交通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98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交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现场踏勘。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港航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送市交通局运输安全科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复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1、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
2、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
| 申请表格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新增客船、货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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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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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县(市)港航部门的报告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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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表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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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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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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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建船舶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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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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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更新船舶提供旧船舶营业运输证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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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应提供《符合证明书》或《临时证明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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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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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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