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养弃婴的,需登报60天,此时间不计算在内)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报条件:一、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第五款、条件二第三款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如果是收养人为华侨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条件(一)、条件(二)第三款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需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关系。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事项类别:非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民政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1314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受理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现场笔录、审核材料;
3、对申请材料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手续;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申请表格 |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除收养子女登记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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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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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养申请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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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华侨)、通行证或回乡证(港澳)、在台居住有效证明及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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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委托公证人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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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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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申请手续费 |
20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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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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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证工本费 |
10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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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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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调查费 |
220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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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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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华侨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
100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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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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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除收养关系的公告费 |
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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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实收取 依据:湘价费[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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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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