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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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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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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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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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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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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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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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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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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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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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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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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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