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一、社会团体成立: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团体变更: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三、社会团体注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民政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1314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成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报请现场勘查。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申报材料;
(2)根据时限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社会团体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交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其变更、注销的程序与其成立程序相同。
申请表格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流程图.docx
申报资料
1 一、社会团体申请成立: 筹备阶段: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必需
2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必需
3 成立阶段: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必需
4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必需
5 二、社会团体申请变更: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需
6 2、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需
7 3、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需
8 4、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需
9 5、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需
10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一式两份);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必需
11 7、社会团体办理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必需
12 8、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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