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申报条件: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2. 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3. 施放现场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要求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气象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725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常气办发〔2005〕28号文件)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气象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施放气球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施放气球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及理由。
(三) 时限:即时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申请人签署许可意见的《施放气球申报表》
2.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行政许可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
| 申请表格 |
施放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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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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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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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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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放气球作业技术服务意见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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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系留气球(作业管理服务费) |
1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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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一天30元,从第二天起每天10元 依据:湘价函[20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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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驶自由气球(作业管理服务费) |
1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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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一天100元,从第二天起每天30元 依据:湘价函[20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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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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