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气象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725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常气办发〔2005〕28号文件)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气象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法定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交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报市气象局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 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资质评委会评审时间)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及理由。
(三) 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初审人员、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初审人制作《施放气球资质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并在湖南气象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
| 申请表格 |
施放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流程图.doc
|
| 申报资料 |
|
1
|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必需
|
|
2
|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必需
|
|
3
|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必需
|
|
4
|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必需
|
|
5
|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无人驶自由气球(技检服务费) |
10元/个次
|
依据:湘价函[2003]152
|
| 系留气球(技检服务费) |
5元/个次
|
依据:湘价函[2003]152
|
|
| 相关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