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在演出日期前3日申报)
法定天数:3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3月23日第439号令发布)第三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2005年8月25日第34号令)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1.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演出活动,大型的组台演出活动(观众在1000人以上),市直单位演艺场所的演出活动; 2.有与演出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演出合同文本; 3.演出节目内容健康; 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及演出经纪具备演出资质条件。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30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文化局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与电影管理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申报材料;
(2)对申请人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对演出内容进行实地鉴审;
(3)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及电影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申请表格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流 程 图.docx
申报资料
1 演出申请表 必需
2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必需
3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必需
4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及法人和演员身份证复印件 必需
5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必需
6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必需
7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必需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 / 备注
△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正本 30元 / 证 依据:湘价费[2001]74号
△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副本 2元 / 证 依据:湘价费[2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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