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
法定天数:6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常德市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申报条件:1.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书店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的音像制品经营; 2.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30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文化局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文化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湖南省音像制品经营项目申请审批登记表》,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及电影管理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申报材料;
2.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退件意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湖南音像制品经营项目申请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交窗口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流程图.docx
申报资料
1 申办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书面申请表 必需
2 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单位名称 必需
3 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 必需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必需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 / 备注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含副本) 16元 / 套 依据:湘价费[2001]74号
相关链接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