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护照及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不含市委组织部和省外侨办审批时间);
(2)签证1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个国家) 设立依据:常政办发〔2001〕60号、常政办发〔2009〕29号 申报条件:各区、县(市)因公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经批准的私营企业中循因公渠道出国〈境〉的人员)。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事项类别:非许可类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
决定机构:市人民政府外侨办
咨询渠道:市外侨办出国管理科(电话:0736-7133912)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一楼委托窗口
乘车路线:乘1、38、32、30、101路公交线在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本市组团的,凭对市外侨办的文字报告和境外邀请函到市外侨办领取《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和《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2)参加中央组团的,凭《任务通知书》办理《湖南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确认)表》。(3)参加省组团的,凭组团单位的组团通知领取《征求意见表》。
(二)持《审批(确认表)》的,填好表格及《人员名单》,在"呈报单位"处盖章,两张表盖骑缝章,持《意见表》的填好表格后,交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持《审批(确认》表》和《意见表》的,均到任务归口部门即市外侨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1)本市组团的,将《审批(确认)表》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的《意见表》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的《意见表》由市外侨办签署意见。(2)参加中央、省组团的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将《审批(确认)表》或者《征求意见表》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市外侨办签署意见。
(五)(1)属本市组团的,将《审批(确认)表》附《人员名单》、《意见表》、境外邀请函(电)原件及翻译件,报省外侨办审核,其中出访任务归口省商务厅、科技厅中含副厅级以及其以上干部的出国团组,由省商务厅、科技厅先在审核一栏中签署意见,再报省外侨办在审核二栏签署意见,省外侨办根据团组人数和成员职务,报有关领导审核。(2)属中央组团的,将《审批(确认表)》附任务批件复印件、通知书原件、征求意见函,报省外侨办审核。(3)属省组团的,将《意见表》上交省组团单位,按程序报批。
(六)持《审批(确认表)》或《意见表》复印件以及从省外侨办、商务厅、科技厅取得的《湖南省因公出、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表》,到市委组织部办理人员批件,开具《湖南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厅级干部填写《湖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条管单位人员到省主管部门办理人员批件。
(七)持《任务批件》和《人员批件》在政务中心缴纳认证代办费、在市外侨办交护照押金后,由市外侨办开具《因公出国审核证明》、押金证明。
(八)凭上述材料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组团单位到省外侨办办理因公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
(九)凭上述材料、邀请函原件、护照、省外侨办审批的《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和给使领馆的照会到相关使领馆办理签证手续。
(十)出访回国后7日内向市委组织部、市外侨办、派员单位上交出访考察报告,向市外侨办上交证照。市外侨办凭公务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原件开具《因公出国(境)报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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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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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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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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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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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签证表》及前往国使、领馆要求的其他签证资料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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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护照工本费 |
50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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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4]湘价费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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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加急(1个工作日)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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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40 依据:[1994]湘价费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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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加急(2个工作日)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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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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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旧护照)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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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30 依据:[1994]湘价费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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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护照押金(预收)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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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回国后凭护照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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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因公出国认证平件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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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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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因公出国认证急件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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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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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因公出国认证特急件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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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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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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