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49号令);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35号令);
3、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4、卫生部外经贸部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条件:1、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并注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卫生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98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市卫生局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签字确认的告知承诺书和下列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所、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3)选址报告【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申请人缴纳 费 元。
3、本局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申报资料,且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本局即时发
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申请表格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核发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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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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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医疗机构设置: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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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设置申请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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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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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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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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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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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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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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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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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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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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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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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医疗机构注册、发证工本费 |
40元 / 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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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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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三级医院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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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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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二级医院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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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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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一级医院(急救站、个体诊所)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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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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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卫生院、门诊部(所)、医务室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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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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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校验费 |
10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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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5]湘价费字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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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费:三级医院 |
0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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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3000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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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费:二级医院 |
0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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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500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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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费一级医院(急救站、个体诊所) |
0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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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500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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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院、门诊部(所)、医务室 |
0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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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0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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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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