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3.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卫生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98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8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衔接服务对象与现场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局各相关科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在申请书上签上卫生监督员名字,报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综合监督科将监督文书交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初审意见、监督文书、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卫生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流程图.doc
申报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必需
2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必需
3 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必需
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必需
5 平面布局图 必需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 / 备注
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1元/证 备注:50-200元/证
依据:湘价费[2003]第44号
卫生学鉴定费 0.0006 备注:总评价投资额的0.0006。
依据:湘价费[2009]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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