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餐饮服务许可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法定天数:5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申报条件:(一)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组组健全,制定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餐饮服务人员按规定进行了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自检机构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了批次检验; (五)建立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和食品购销台帐,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卫生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98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发证
申请表格 没有申请表格可以下载!
申报资料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必需
2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必需
3 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 必需
4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及加工工艺布局图 必需
5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 必需
6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必需
7 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必需
8 产品检测报告书 必需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必需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 / 备注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1元/证 备注:每证50-200元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
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 0.0006 备注: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0.6%
依据:[2009]湘价费字第86号文件
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 1000元 / 种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食品质量仲裁费 200元 / 宗 依据:[2003]湘价费字第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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