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申报条件:1.申请婚前医学检查和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执业的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达到标准要求的;
2.市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卫生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98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8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意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衔接服务对象与现场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相关科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要求,市卫生局应当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扫业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综合监督科将审查意见书交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初审意见、现场审查见、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申请表格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及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核发流程图.doc
|
| 申报资料 |
|
1
| 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
必需
|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必需
|
|
3
| 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必需
|
|
4
| 人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
必需
|
|
5
| 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
必需
|
|
6
|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间、产房布局平面图 |
必需
|
|
7
| 医疗设备清单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
| 相关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