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6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申报条件:1.具有从事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3.有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严格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卫生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7982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6-725798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衔接服务对象与现场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各相关科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要求,市卫生监督局应当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在申请书上签上卫生监督员名字,报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窗口对初审意见、监督文书、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卫生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申请表格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核发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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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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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改、扩建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复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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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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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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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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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防护用品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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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放射工作人员名单及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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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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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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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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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放射工作人员证》工本费 |
3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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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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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线装置许可证》工本费 |
1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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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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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工本费 |
1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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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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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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