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申报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运管处窗口
事项类别:许可类
决定机构: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720196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本处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签字确认的告知承诺文书和下列基本资料。
(1)《交通行政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人应缴纳许可证工本费20元。
3、本处自收到告知书承诺文书和基本资料、且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当场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 申请表格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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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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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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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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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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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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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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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审批条件第(一)(二)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
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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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证照工本费:经营许可证 |
20元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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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湘价费字[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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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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